業務介紹

本所公、認證

主要服務項目

房屋借用契約

公證

為求雙方權利獲得保障,避免糾紛,訂立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公證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。經公證之房屋借用契約,倘借用人期滿不交還房屋時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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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賃契約

公證

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公證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。屆時如承租人、連帶保證人不給付租金、違約金;或承租人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,或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租賃雙方權利均可獲得保障,也可避免糾紛。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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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權書/委託書

認證

授權書內,就授權辦理的事項須記載明確。如授權辦理事項為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、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、贈與、和解、起訴、提付仲裁等依法須特別授權之法律行為,並應載明特別授權之意思(民法第 534 條參照)。且原則上同一人不可以代理契約雙方,也不可以在自己和對方訂契約時,自己代理契約的對方(民法第106條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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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止房屋租賃契約

公證

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之後,契約雙方因故須提前終止租約,雙方可至本事務所辦理終止租賃契約之公證,既可保障雙方權益,亦可避免出租人溢繳房屋租賃所得稅及日後舉證困難之問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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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身證明(單身切結書)

認證

臺灣人民因擬赴境外使用中文地區(如中國大陸或越南)結婚,須證明自己為單身時,可至本所辦理「中文單身切結書」(單身證明)之認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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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書遺囑

認證

預立遺囑,如本人能自行書寫全文,可依民法1190條作成「自書遺囑」,方式最為簡便(毋須另找見證人),完成自書遺囑後可至本事務所進行「認證」,以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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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契約

公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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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務宿舍借用契約

公證

政府機關或各級學校,若有提供職務宿舍供所屬人員使用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「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公證」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,讓雙方權利獲得保障。經公證之職務宿舍借用契約,倘借用人期滿不交還房屋時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 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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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協議書

公證

依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,夫妻雙方就離婚之相關事項寫成書面文件、經二位證人見證及簽名,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,即生離婚效力。簽署離婚協議書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公證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。倘當事人一方未依約履行協議內所載之金錢給付事項(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、贍養費等)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協議人雙方權利均可獲得保障,也可避免糾紛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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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契約

公證

贈與契約經公證後,除了可達到「保存證據」之效用外,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之規定,經公證之贈與,縱使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亦「不得撤銷」其贈與,可保障受贈人之權益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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