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說明:
為求雙方權利獲得保障,避免糾紛,訂立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公證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。經公證之房屋借用契約,倘借用人期滿不交還房屋時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 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應備文件:
- 請求人(契約雙方)均應由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; 如請求人係公司法人或商號,並請攜帶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公司(法人)大小章。如為籌備中之公司,請帶公司名稱預查表。
- 貸與人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及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(或房屋現值證明書)正本。(權狀及稅單,至少其一須為正本)
- 如借用範圍為房屋之一部分者,請並附「平面位置圖」。
應到場者:
借用契約之契約雙方均應到場;惟請求人如不能到場 可委任他人代理,代理人應攜帶 「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」 、「授權書」 及「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」。(代理公司時,則須攜帶 「授權書」 及「六個月內之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」。)
公證費用:
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標的價額,再依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計算之。
- 1.(一)需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,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,
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,影本附卷存參。
(二)倘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核發後巳逾六個月,除檢附該正本核對外, 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抄錄本。核對無訛後,正本發還,抄錄本附卷存參。 - 2.授權書上須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