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
政府機關或各級學校,若有提供職務宿舍供所屬人員使用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「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公證」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,讓雙方權利獲得保障。經公證之職務宿舍借用契約,倘借用人期滿不交還房屋時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
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應備文件:

  1. 請求人(契約雙方)均應由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
  2. 貸與人並應攜帶:
    1. 房屋所有權狀(得以「建物登記謄本」替代)
    2. 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正本。
      (得以「機關學校之財產清冊」替代)
  3.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一式三份
  4. 如借用範圍為房屋之一部分者,請併附「平面位置圖」。

應到場者:

借用契約之契約雙方均應到場;惟請求人如不能到場可委任他人代理,機關或學校之代理人應攜帶 「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」、「蓋有機關或學校關防之授權書或公文書」; 借用人之代理人應攜帶「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」、 「授權書 」及「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」。

公證費用:

房屋課稅現值為標的價額,再依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計算之(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參照)。若無法算定現值,則公證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為1500元。

備註:

當事人得約定:借用人借用期間屆滿,如不履行返還房屋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