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說明:
贈與契約經公證後,除了可達到「保存證據」之效用外,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之規定, 經公證之贈與,縱使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亦「不得撤銷」其贈與,可保障受贈人之權益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應備文件:
- 贈與契約一式三份
- 身分證正本、印章
- 財產權利證明文件:
如房屋權狀、土地權狀、最新日期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、 存摺或存單、汽機車行照等。 - 財產價值證明文件:
- 土地:土地登記謄本
- 建物:房屋稅稅單(須為最近一期,載有房屋課稅現值)
- 動產:存摺、存單等
- 國稅局財產總歸戶清單
公證費用:
就贈與契約內所涉及之財產價值,依司法院公告之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計算之。 備註:土地價值係以 「公告現值」核定、 建物價值係以 「課稅現值」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