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
依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,夫妻雙方就離婚之相關事項寫成書面文件、經二位證人見證及簽名,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,即生離婚效力。簽署離婚協議書時,可至本事務所辦理公證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。倘當事人一方未依約履行協議內所載之金錢給付事項(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、贍養費等),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協議人雙方權利均可獲得保障,也可避免糾紛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應備文件:

  1. 到場人之身分證正本、印章
  2. 離婚協議書一式四份(離婚人雙方各執一份,另兩份分別為辦理結婚登記及供公證使用)
  3. 離婚協議書內提及之財產權利證明文件: 如房屋權狀、土地權狀、最新日期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、存摺或存單、汽機車行照等。
  4. 財產價值證明文件
    1. 土地:土地公告現值證明(例如土地登記謄本)
    2. 建物:房屋稅稅單(須為最近一期,載有房屋課稅現值)
    3. 動產:存摺、存單等
    4. 國稅局財產總歸戶清單
  5. 若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,請攜帶子女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

應到場者:

離婚人雙方、兩位見證人(須年滿20歲,親屬亦可)

公證費用:

公證法第113條之規定:「請求就婚姻、認領、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,作成公證書者,收取費用一千元。 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,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,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。」 離婚協議之公證費用原則上為1000元,若涉及其他財產標的則另依司法院公告之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