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
授權書內,就授權辦理的事項須記載明確。如授權辦理事項為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、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、贈與、和解、起訴、提付仲裁等依法須特別授權之法律行為,並應載明特別授權之意思(民法第 534 條參照)。且原則上同一人不可以代理契約雙方,也不可以在自己和對方訂契約時,自己代理契約的對方(民法第106條參照)。

應備文件:

  1. 到場人之國民身分證。
  2. 授權書。(除所需份數外,尚須一份留於本所附卷;如係持往大陸地區使用,授權書/委託書應準備一式五份以上)
  3. 如授權/委託內容與不動產買賣、租賃或其他處分有關,請攜帶不動產證明文件,如建物或土地所有權狀等到場辦理。

溫馨提醒:

  1. 本所備有授權書範本,惟各單位所要求之授權書內容及格式均有所不同,煩請來所辦理民眾先行向收受機關確認。
  2. 如持往大陸地區使用,授權書(委託書)應準備一式五份以上;且因大陸各地區所要求授權書(委託書)填載內容不一,請先行與當地房產管理局等受理單位確認授權/委託之格式及內容,再行辦理公認證,以免持至當地發生無法使用之情形。(例如:中國上海市對於不動產處分、管理之授權書即有特定格式及授權內容要求。)

應到場者:

須「授權人本人」到場(不得代理)。

公證費用:

中文授權書:新台幣500元。
中英文授權書:新台幣75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