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
預立遺囑,如本人能自行書寫全文,可依民法1190條作成「自書遺囑」,方式最為簡便(毋須另找見證人),完成自書遺囑後可至本事務所進行「認證」,以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。(本所公證之效力及收費均等同法院)

應備文件:

  1. 自書遺囑一式三份(立遺囑人收執一份,另兩份分別為供公證人事務所及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保存)
  2. 立遺囑人之身分證正本、印章
  3. 戶籍謄本(如現戶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)及繼承系統表
  4. 財產權利證明文件:如房屋權狀、土地權狀、最新日期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、存摺或存單、汽機車行照等。
  5. 財產價值證明文件:
    1. 土地:土地公告現值證明(例如土地登記謄本)
    2. 建物:房屋稅稅單(須為最近一期,載有房屋課稅現值)
    3. 動產:存摺、存單等
    4. 國稅局財產總歸戶清單

應到場者:

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場,不可代理。

認證費用:

就遺囑內所涉及之財產價值,依司法院公告之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計算之。
備註:土地價值係以「公告現值」核定、建物價值係以「課稅現值」核定。

溫馨提醒
  1. 自書遺囑,不可打字或影印(須自書全文),但可以使用「複寫紙」複寫!
  2. 遺囑內容,須注意民法「特留分」之規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