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
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之後,契約雙方因故須提前終止租約,雙方可至本事務所辦理終止租賃契約之公證, 既可保障雙方權益,亦 可避免出租人溢繳房屋租賃所得稅及日後舉證困難之問題

應到場者:

原租賃契約之契約雙方均應到場;惟請求人如不能到場 可委任他人代理,代理時應攜帶 「委託書」及「 印鑑證明」 (公司委託,則須攜帶「 委託書」及「 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」。)

應備文件:

  1. 請求人(契約雙方)均應由本人攜帶 國民身分證印章; 如係公司法人或商號,並請攜帶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公司(法人)大小章。
  2. 請帶原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一份。

公證費用:

新台幣1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