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
臺灣人民因擬赴境外使用中文地區(如中國大陸或越南)結婚,須證明自己為單身時,可至本所辦理「中文單身切結書」(單身證明)之認證。

應到場者:

切結是性質上不能代理之行為,是「切結人」須親自到場辦理。

應備文件:

  1. 切結人自己之「國民身分證正本」。
  2. 最新的「戶籍謄本」(建議為五日內申請之戶籍謄本) 五份
  3. 若曾結過婚,但原配偶已死亡者:除上述戶籍謄本五份外,尚須附「 原配偶之死亡證明書謄本」五份(向當初登記配偶死亡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)。
  4. 若曾結過婚,但已和原配偶離婚者:除上述 戶籍謄本五份外 ,尚須附「離婚協議書謄本或離婚判決書謄本」五份(向當初登記離婚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)。
  5. 赴中國大陸結婚者:須提供「結婚對象之姓名」、「戶口所在地省(市)」及「身分證號碼」,俾填寫無血緣關係聲明。

公證費用:

  1. 「住址」之填寫,請與戶籍謄本上所載之地址一模一樣!
    (鄰、里,均不要省略)
  2. 「大陸地區之結婚對象」資訊,請詳加確認!
  3. 若係持往【越南】使用,所附之「戶籍謄本」須為「現戶全戶」之戶籍謄本。

認證費用:

新台幣500元。

*如係赴大陸結婚者,由於大陸地區法令修正(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),除需辦理上述「單身切結書」外, 另須加辦「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」(無近親關係聲明書)之認證。 單身切結書和無近親關係聲明書可同時辦理(認證費用共500元),也可分別辦理(單身切結書500元+無近親關係聲明書500元=1000元)。
*本所辦理「持往大陸使用之單身證明」,可連同「無近親關係聲明書」合併辦理,讓您用較節省的費用,達到相同效果!